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30日 来源:朔州市政府办公厅

  朔政办发〔20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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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2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大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营商环境,强化信用监管,积极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质量提升“两大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除国务院公布的银行、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保险等27类特定行业外,其他行业全部实行实缴改认缴登记,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所有公司制企业免收验资报告,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限制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放宽行业限制。根据“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可向各类创业主体平等开放;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业及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朔州市亟待发展的转型升级产业领域和关系民生新型服务业态。

  (三)放宽名称登记条件。凡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范围中包含3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的企业,允许其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特点;鼓励服务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改革进程,待条件成熟时放开企业名称库,不再预审企业名称,企业可按照“名称不重名”原则自主选择名称。

  (四)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积极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坚持市场主体法不禁止即可为,给予市场主体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五)放宽集团登记。允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办理集团登记;允许服务企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办理集团登记。

  (六)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集群注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对申报材料全部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只要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不再实质审查;允许一个市场主体拥有多个经营场所,允许在一个住所内集群注册多个创业企业,鼓励孵化器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企业代理服务公司等利用托管方式服务集群企业。 

  (七)积极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全面梳理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公开决定保留的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对于国务院决定的134项和省政府决定的2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一律不再作为注册登记前置条件。

  (八)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工商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效推动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归并和内部信息共享,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性审查,方便企业办事、降低行政成本。

  (九)着力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简化和完善各类市场主体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

  (十)有序推进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建立“网上注册厅”,实现名称核准等简单登记事项网上远程办理;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逐步实现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真正体现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成果。

  二、创新监管服务方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创业创新动力

  (十一)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权责一致。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将专项审批许可权与监管责任直接挂钩,强化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及后置事项专项审批部门对其审批许可事项(含行业主管事项)的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推动行政管理手段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

  (十二)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用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实行市场主体年报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等工作,强化信用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商事主体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必须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建立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强化以随机抽查为方式的日常监管,积极推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等制度的落实。

  (十三)加强部门联动和联合执法。努力实现工商部门信息平台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司法、金融等部门信息的联网共享,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以“互联网+”思维创新监管模式,扎实开展企业及时公示信息抽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排查,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十四)运用大数据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服务。通过将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年检年报、日常检查等工作中累积的各项数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可资参考的决策依据及数据服务。

  (十五)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重点查处社会反映强烈的公用企业及其他垄断性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化合同监管,加大对重要行业领域特别是关系民生行业的“霸王条款”的整治力度;深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强化广告监管,开展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以开展“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为抓手,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12315 诉求筛查,排查重大案件违法线索,推进“诉转案”工作,促进消费维权便利化,切实改善消费环境。

  (十六)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构建良好的网上营商环境。结合朔州市网商经营实际及居民网络购物实际,充分运用省工商局构建的网上交易监管平台,做实做好网商的属地认领工作,重点对网上虚假广告、网络产品虚假宣传进行查处,积极探索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检查、网商消费霸王条款查处、合同违法等违法行为的监管。

  (十七)实施商标战略,推进品牌建设。加大朔州市商标发展扶持力度,大力实施商标兴农战略,继续把“一村一品一商标”“一县一业一品牌”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的普遍模式加以推进;大力实施商标兴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指导帮助文化旅游、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食品医药、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态畜牧养殖、特色农产品加工和日用陶瓷等传统特色产业市场主体申请注册自主商标,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申请注册商标,积极参与组织认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和朔州市知名商标的持有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十八)拓宽融资渠道,帮助获取扶持。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权质押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等工作,与金融部门联手开展“认定信用商户,创建信用市场”活动,为全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供资金支持;引导小微企业积极申报进入小微企业名录,知晓相关政策,及时获得政策和资金扶持。

  (十九)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高效服务。对市委、市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实施专人负责、专门服务,帮助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退役军人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个体私营企业,扶持其创业就业;大力实施红盾护农、商标兴农、合同帮农、经纪人活农和经济组织强农“五农工程”,服务新农村建设。

  (二十)发挥协会作用,服务会员发展。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民营企业协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加强与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机构的联系,组织中小微企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活动,努力为新毕业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下岗职工等人群提供创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要利用自我服务职能,开展与邮储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合作,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要利用自我约束职能,引导、鼓励中小微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三、简化审批许可程序,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提振创业创新信心

  (二十一)实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电子化。实行企业名称网上远程核准,凡住所(经营场所)在县区(不含开发区)的企业,需要在名称中直冠“朔州”或“朔州市”的,可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区工商部门申请,由市工商局通过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核,无需专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二十二)下放企业注册登记权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类企业均可到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不再受注册资本和企业名称区划等条件的限制。凡法律法规规定市、县(区)两级均可办理的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原则上下放,由所在地的县(区)工商注册部门办理。

  (二十三)试行变更简易登记事项审核合一制。除股东变更、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变更和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仍执行一审一核外,其他的企业变更登记一律实行审核合一。

  (二十四)压缩审批时限。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内资企业登记审批发照一律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现场申请的当场办结,网上远程申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五)强化政务公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审批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之外不审批。建立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涉及行政审批的办事依据、办事流程、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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