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2017年07月28日 来源: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政发〔201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2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朔州市经济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是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各县(区)、各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关于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站在建设全国统一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高度,提高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动员部署和宣传培训,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督促指导,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切实抓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本地、本部门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范围。朔州市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三)审查职责。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以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附件1)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附件1)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联合发文部门会签。以部门名义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部门开展自我审查。

  (四)审查标准。各县(区)、各单位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县(区)、各单位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三、有序实施

  (一)明确工作机制。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朔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负责与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的联络、沟通,督促指导各县(区)、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审查制度不断完善。

  (二)健全工作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建立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单位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执行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要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以便追溯。市级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审查工作情况,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三)严格审查增量。自2017年1月1日起,各县(区)、各单位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四)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以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负责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各县(区)、各单位务必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政策清理,10月10日前汇总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清理报告一并报送至市发改委法规科(市发改大楼513办公室,联系电话:5989332,传真5989686,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zfgwfgk@163.com)。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县(区)、各单位要将清理情况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定期开展评估。各县(区)、各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必须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严肃纪律,强化责任

  各县(区)、各单位要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

  要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做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六、加强培训,注重宣传

  市、县两级发改、法制、商务、工商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和解读。同时,广泛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样式)

  2.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样式)(政策措施审议、批准主体):

  《XXX》已经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概况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我单位(部门)制定的《XXXXX》,属于XX(对照审查四类标准,列明政策措施的种类、性质),已经于X年X月X日至X日,经过我单位(部门)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其中,要写明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形式,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组织听证的,写明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组成以及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三、审查结论

  对照审查标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可以实施”、“不予出台”、“政策调整”或者“属于例外规定”的审查结论。其中,如果“属于例外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包括对听取意见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社会、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提出问题的答复情况;在审查结论中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进行政策调整的,可提出具体调整方案;经过审查,认为属于例外规定的,舆论引导及宣传解释预案、方案情况。

  

  (审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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