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年11月03日 来源:朔州市政府办公厅

  朔政办发〔2017〕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修订的《朔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31日

 

  朔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大气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朔州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7〕30号)、《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朔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缓空气重污染程度。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科学预警,提前响应。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朔州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重污染天气重点控制和防范区域为朔城区和朔州经济开发区。

  1.5 预案体系

  《朔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朔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与《朔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并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成立朔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2 工作机构和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组。

  2.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组织制订和修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情况及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预警及响应信息,并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负责与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的联络工作;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 监测预报组。监测预报组由市环保、气象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条件预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2.3 督导检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2.4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委外宣办、市网信办、市各主要媒体等组成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正面引导舆论。

  2.2.5 专家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大气污染控制、环境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按应急响应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督促辖区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限产、减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检查和禁止乡、镇、村秸秆燃烧;建筑、道路、拆迁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辖区内裸露土地的扬尘治理工作;禁止辖区内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负责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事件下的各种防范措施。

  市委组织部:加强应急期间的干部考核,配合市政府办公厅监督检查各应急机构、相关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督导宣传部门(市委外宣办、市网信办、市各主要媒体)做好预案及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市新闻中心: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指导和督促相关媒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及相应信息;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引导舆论,并及时为各县(区)新闻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政府督查室: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后,负责组成督导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境保护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与市气象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参与应急时期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

  市气象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负责天气实况应急监测和天气预报;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率;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商请上级气象部门协助,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及时为各县(区)气象局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公安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制定市区大气重污染机动车限行方案;组织实施机动车临时管制、工程运输车辆(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禁行管制、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措施,并及时为各县(区)公安局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经信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依据预案中工业污染源清单,督导检查工业企业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情况;负责对工业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 、产能、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住建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道路扬尘管控,督促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对拉运渣土车辆进行有效管控,防止道路扬尘污染;防止露天焚烧垃圾行为。

  市农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组织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市交通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公交企业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配合相关单位对县道、乡道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为各县(区)交通局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发改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将大气重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及时为各县(区)发改局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财政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保障市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应急状态下所需装备、器材、物资等经费到位,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为各县(区)财政局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教育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组织本市教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市卫计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大气重污染情况下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及时为各县(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文化局: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

  市供电公司: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对市区和各县(区)限产、停产企业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市煤炭局:负责做好优质煤资源的储备和调配的协调工作。

  山西省公路局朔州分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配合相关单位对国道、省道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为各县(区)公路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委外宣办、市网信办、市各主要媒体、移动朔州分公司、联通朔州分公司、电信朔州分公司等: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通过手机、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义务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时为不同人群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并及时为各县(区)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1.1 监测。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条件预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根据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1.2 会商。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局预测未来72小时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保局通报,由市环保局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3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重污染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3 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4 预警发布

  3.4.1 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4.2 发布程序与方式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等级时,监测预报组形成《朔州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同时以电子邮件和书面两种方式提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朔州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朔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 (调整、解除)审批表》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工作流程,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 《朔州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朔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 (调整、解除)审批表》并报请市领导签发,黄色和橙色预警由 主管副市长签发,红色预警由市长签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领导签发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发布。

  当接到山西省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时,监测预报组与专家组进行会商,根据会商意见和预警发布程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市政府部门和各县 (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预警发布时间、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5 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3.5.1 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5.2 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个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预警解除程序同发布程序相同。

  4 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区)人民政府、 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4.1 响应分级

  响应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启动更高的相应级别,以便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 分级响应措施

  4.2.1 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1)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调度生产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有色化工行业: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煤炭、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

  重点用车企业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优化运输结构,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载货汽车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4.2.2 Ⅳ级响应措施

  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传报道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呼吸污染空气。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3)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保洁,适当增加清扫次数和洒水降尘作业频次。

  (3)政府机构、公共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商场等公共地方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4)拒绝露天烧烤。

  (5)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减排企业名单的工业企业执行蓝色预警减排措施,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督导检查组加强对蓝色预警减排企业督导检查,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1)强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企业堆场扬尘控制措施,增加施工场地工地、企业堆场洒水频次,企业内运输车辆降低不必要的物料倒运情况。

  (2)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4.2.3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呼吸污染空气。

  (2)建议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尽量减少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应采取防护措施。

  (3)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拒绝露天烧烤。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减排企业名单的工业企业执行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督导检查组加强对黄色预警减排企业督导检查,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1)对错峰生产企业、应急管控企业、供热企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加大检查频次,保障各类煤堆、料堆、渣堆防尘措施到位,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除应急抢险外,市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未采取覆盖的渣土运输车辆禁止通行,采取覆盖措施的渣土运输车辆,按规定路线运输(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3)全市域限行非营运国Ⅰ及以前机动车;建成区全面限行国Ⅲ及以前柴油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4)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洒水和喷雾压尘作业时间,并加密频次(至少2次/日)。

  4.2.4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呼吸污染空气。

  (2)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3)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实施灵活调度,市区主干线路延时收车60分钟。

  (2)建议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上学时间,停止户外运动。

  (3)拒绝露天烧烤。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企业名单的工业企业执行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督导检查组加强对橙色预警减排企业督导检查,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1)化工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或车间限产50%,以生产线计,仅有1条生产线的企业以产品产量计,以企业用电量核查。

  (2)在行政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通行,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和承担民生运输任务的除外。

  (3)拉运沙石、渣土的车辆全部禁止通行,停止各类煤炭、沙石等散装物料装卸筛选作业。

  (4)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砂浆现场搅拌、石材切割、渣土运输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加强施工工地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

  (5)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洒水和喷雾压尘作业时间,并加密频次(至少3次/日)。

  4.2.5 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呼吸污染空气。

  (2)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3)建议幼儿园、中小学停课,高等学校调整上课时间或停课,停止户外活动。

  (4)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公交营运时间,市区主干线路早晚各增加60分钟,边远线路延时收车30分钟。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减排企业名单的工业企业执行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督导检查组加强对红色预警减排企业督导检查,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1)化工行业涉 VOCs排放工序或车间全部停产,以生产线计,仅有1条生产线的企业以产品产量计,以企业用电量核查。

  (2)除特殊情况外,停止所有建筑工地室外作业。

  (3)在行政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通行,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和承担民生运输任务的除外。

  (4)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洒水和喷雾压尘作业时间,并加密频次(至少3次/日)。

  4.3 信息报告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确定启动应急响应后,1小时内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污染等级、持续时间、污染范围和首要污染物等;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变化和应对工作情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续报工作信息;响应过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确定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响应措施落实、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实行日报制度,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每天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的相关情况。

  4.4 总结评估

  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响应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处置措施效果等。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措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社会经济成本。

  5 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本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以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时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确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预警响应启动后,实施24小时值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6.2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4 能力保障

  整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数据、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等数据,摸清固定源的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利用现有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等搭建重污染天气数据中心,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完善大气污染预报预测平台,提升预测预报、监测预警应急能力。

  6.5 制度保障

  市政府与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和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主要内容。各县(区)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辖区内相关企业签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各部门和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6.6 纪律保障

  对各级各部门贯彻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力、消极懈怠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7 宣传保障

  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加强舆论宣传,公开应急措施采取情况,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

  6.8 实施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以及操作方案进行培训、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进行培训、演练,保障预案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形式。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改进完善。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 201,即空气质量达到 5 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朔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91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8.1 朔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

  8.2 朔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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