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08月10日 来源:

  根据《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朔发〔2014〕11号),组建朔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订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四)负责制订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山西省补充目录。拟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负责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

  (十三)指导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负责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的信息对接及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和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和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承担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的信息对接及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依法管理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医政医管科。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山西省补充目录,拟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七)中医药管理科。

  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指导重点中医院和中医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和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指导中医药教育改革,承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和老中医经验、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工作,指导社区和农村中医药工作。

  (八)基层卫生科。

  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九)综合监督科。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指导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承担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指导县区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另设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1名副主任兼任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1名(副县级);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

  【其他事项】

  (一)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

  市妇幼保健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合并组建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辖区内妇幼保健、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服务质量监测等工作,对下级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接受下级转诊。

  市卫生局监督所更名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更名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培训中心。市卫生信息中心更名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

  其他事业单位的调整、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市计划生育协会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三)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机构、2名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等成建制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部门领导】

     主  任:崔金鑫 

     副主任:闫美珍  李悦兰 黄升 李羚萍 李占山 

     调研员:梁宏帅

     副调研员:仝存凯

  【下属单位】

  (1)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市直机关门诊部

  (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所

  (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

  (5)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中心血站

  (7)朔州市妇幼保健院

  (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9)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10)医学会秘书处

  (11)红十字会秘书处

  (12)中心医院

  (13)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14)中医精神病医院

  (15)健康教育所

  (16)地方病防治中心

  (17)传染病医院

  (18)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

  (19)远程医疗服务中心

  (20)计划生育协会秘书处

  (21)市直机关计划生育办公室

  (2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

  (23)避孕药具管理站

  (2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培训中心

   (25)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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