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2016年行动方案
2016年11月11日 来源:朔州市政府办公厅

 

  采煤沉陷区治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中关键性工程之一。为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内受灾群众的搬迁安置工作,解决受灾群众安居问题,根据《朔州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要与城镇化建设、产业化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相统筹的总要求,本着综合规划、全面推进、加快建设的实施原则,打造一批各具特色、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有力的新村镇,使受灾群众的居住条件、生产条件、生活质量等得到明显改善,让更多群众分享到改革开放发展的成果,不断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导,统筹实施。编制规划要把采煤沉

  陷区治理与改革发展同步规划、同步落实实施、同步见到成效,与当地改革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农民整体生活水平提升和农村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结合起来,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相统筹,因地制宜,连片整治,统筹实施。

  (二)坚持先行先试,分步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紧迫的系统工程,搬迁安置工作已经在试点基础上全面实施,生态恢复、土地复垦等工作也要尽快选择试点,先行先试,稳步推进,探索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逐步在全市实施。

  (三)坚持公平公正,严格管理。采煤沉陷区治理过程中要做到政策公开、受损户及受损登记公开、补偿标准公开、新房分配公开,接受各界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凡挤占、转移、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坚持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对2014年(含)以前形成的历史遗留和灭失主体留存的采煤沉陷区,各级政府为治理责任主体,其恢复治理工程由政府组织实施。2014年以后开采形成的沉陷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煤炭企业为治理和投资责任主体,其恢复治理工程由企业组织实施。政府应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履行责任。

  三、目标责任

  2016年采煤沉陷区治理目标任务为实现4个县(区)8个乡(镇)23个村6117户16222人的搬迁安置项目开工。

  具体任务分解如下:平鲁区4个乡9个村2654户7883人;山阴县2个乡(镇)10个村2337户5803人,怀仁县1个镇1个村632户1437人,右玉县1个镇3个村494户1099人。

  四、相关政策

  (一)治理方式。参照国有重点煤矿治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对采煤沉陷区内受损严重的村庄采取搬迁安置的方式进行治理。

  (二)补助标准。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按户均60平方米进行补助,每平方米造价2014元,户均搬迁成本为12.08万元,超出60平方米部分由个人以成本价购买。鉴于采煤沉陷区内搬迁居民人口构成多样,可对户型、户型比例和每户建筑面积进行合理调整,搬迁安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具体控制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资金筹措。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资金由国家投资、省级投资、市级配套投资、县级配套投资、企业配套投资和居民个人出资构成。对采矿权主体存在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和企业承担,其比例为:国家40%、省级10%、市级5%、县级5%、企业30%、个人10%;对采矿权主体灭失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其比例为:国家50%、省级20%、市级10%、县级10%、个人10%。

  (四)资金来源。中央资金从我省上解中央的“两权”价款中申请专项资金解决。省、市、县级资金主要通过地方留存的“两权”价款解决或资源税改革后在公共预算安排。

  县(区)政府要统筹整合现有各类民生资金,优先用于采煤沉陷区搬迁村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创优融资环境,调动政策性银行和涉农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根据搬迁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统筹解决好特困群众的出资困难问题。

  企业资金可优先从企业已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解决。对于企业配套资金和个人出资部分及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区),配套资金统一由省政府授权并指定的山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投融资主体,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承担全省范围内统贷统还工作。

  各县(区)须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9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购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服务的通知》(晋政函〔2016〕84号)拨付、使用和偿还资金。

  (五)安置方式。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及回购存量住房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做到依法合规、符合政策、公开透明。同时,积极探索采用政府引导、企业总承包的市场化方式进行搬迁安置。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共同负责村庄搬迁后的旧址拆除、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等工作。在拆除、复垦过程中,要做好历史文物古迹等的保护工作。

  新建小区的选址,要与城镇化推进、新农村建设和产业布局调整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和完善城镇已有基础设施,科学引导搬迁安置向县城周边、向基础设施较好的乡(镇)或其他地域集中。同时,要对所选地址开展工程地址勘探和科学论证,避开采煤沉陷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地,确保在稳定安全区域建设住宅小区。

  (六)其他政策。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属于保障性住房工程,并享受棚户区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在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施。市级人民政府是采煤沉陷区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市采煤沉陷区治理负总责,要将采煤沉陷区治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安置到位。

  县(区)人民政府是采煤沉陷区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实行县长负责制,对本县采煤沉陷区治理负责。既要搞好建设和搬迁。也要抓好改革和创新。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本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及落实措施,全面组织实施本地区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将采煤沉陷区治理作为县域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建设、城乡一体化综合实施,逐步建立完善养老、户籍、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深入推进扩权强镇改革,充分调动各乡(镇)的积极性,保证各乡(镇)有权、有责、有利。

  乡(镇)人民政府是采煤沉陷区治理的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落实采煤沉陷区治理中的具体实施任务。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注意民主决策,一事一议,认真解决搬迁群众在户籍、就业、养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妥善安置好受灾群众,及时完成村民搬迁后的旧房拆迁、土地复垦等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

  发改、国土、住建、财政、煤炭、农委、环保、教育、卫生计生、人社、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2014-2017)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1号)和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专项办公室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实施、综合治理的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全力支持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HTF〗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要坚决制止采煤沉陷区治理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采煤沉陷区住宅、学校、医院等建筑物受破坏情况的监测,对一些破坏特别严重并影响到居民和学生安全的建筑物应立即进行治理或采取临时安置措施,确保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能安全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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